【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一)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一)
一、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14]57号规定,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进入二次流通:购进旧货物、直接销售的;有争议的是,购进旧货物进行简单维修后、再销售的,是否属于销售旧货?
如,购进旧电机,对外壳进行简单清洗、补漆的,应属于销售旧货;重新缠绕线圈再销售的,应属于销售一般货物。
2、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该物品已被使用,但原功能仍有使用的可能。
如,购进旧电机仍可启动输送动力,再销售的属于旧货;已无法启动,当成废铁废铜处理的,应属于废旧物资、或称为再生资源。
销售旧货的,不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减按2%,不得开具专票;销售再生资源的,自2022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简易计税,可开专票。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购进新的或旧的货物,自己使用过再销售的,属于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或物品。
如,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旧电机,取得普票,发现无法使用,直接销售的,应属于销售旧货,可减按2%计征。销售旧货的,相关文件并未限定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企业。
如,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旧电机,取得普票,使用一段时间后无法使用,直接销售的,应属于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13%计征。
二、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物品
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可减按2%的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财税〔2013〕106号附件2、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3)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6)不包括按规定取得抵扣凭证可以抵扣但未抵扣的,或者可以抵扣但未取得抵扣凭证而未抵扣的。
2、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物品均按适用税率
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不论购进时可否抵扣、或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简易计税期间购进的、或福利部门已使用的;
2)简易计税、免税期间对外销售的;
如,一般纳税人商砼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销售已使用办公桌椅的按适用税率13%计征。
3)未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按物品。仅就此条来看,小规模或简易计税期间购进的物品,应计入固定资产。
3、小规模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或物品的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的,销售已使用的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可减按2%,物品按3%;
2)适用疫情期间小规模3%减按1%的优惠;
3)仅就此条来看,应计入固定资产核算。
三、销售再生资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1、与旧货、资源综合利用容易混淆
1)销售旧货的,暂未见资质及登记备案等要求;
2)销售再生资源的主体是确定的,相应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其他的要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3)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明确,有具体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2、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对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的描述,不限制按目录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
如,利用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生产的塑料粉碎料,应是简单破碎加工的,列入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而不属于销售再生资源。
思考:利用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生产的塑料粉碎料,如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不符合目录规定,一般纳税人能否按销售再生资源而选择简易计税呢?
如回归“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的性状改变形式和简单加工方法的实质判断,应允许其按销售再生资源选择简易计税。
不属于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的,一般纳税人应按一般计税方式。
3、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